副標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處理
原告盧某與被告姚某于2012年1月份登記結婚,2015年4月生育雙胞胎一男一女,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導致感情不和。2017年,原告盧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女均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按照6:4比例分配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和登記在被告名下的小汽車一部。被告應訴答辯稱涉案房產購置時向被告方父母借款人民幣12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涉案房產尚有8萬余元銀行貸款沒有還清,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涉案車輛購置時被告支付了12萬元;婚生子女由原被告雙方一人撫養一個。
2、爭議焦點
本案審理過程中針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鑒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同意離婚。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及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自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雙方的代理律師也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了代理意見。
3、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予以準許。
關于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法院認為兩個雙胞胎子女為原告撫養更為合宜,理由如下:第一,從兩個幼小孩子的相互陪伴和心智發育角度分析,兩個孩子在一處撫養,相互的陪伴對剛剛兩歲的幼兒心智發育以及兄妹親情的培養非常重要,目前兩個孩子剛滿兩周歲,尚年幼更需要母親的培養和照料。第二,從原被告的身體狀況分析,原告已經進行了結扎手術,今后已經不再可能生育子女,被告患有相關疾病,其健康狀態與原告相比,原告更適合撫養兩個孩子。第三,從兩個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情況分析,原告的父母均表示愿意且有能力幫助原告撫養兩個小孩,因此原告撫養兩個小孩可能面臨的客觀困難,有解決的方法和途徑。
關于財產分割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婚姻法》規定了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但被告對于離婚沒有明顯的過錯,對原告主張按照6:4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房產和車輛在原被告之間平均分配。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歸被告所有,被告補償原告相應款項;涉案汽車登記在原告名下,歸原告所有,原告作出相應補償。
關于共同債務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主張涉案房產向銀行貸款但合同上并無原告的簽名,原告對債務不予確認;被告主張向其父母借款12萬元,無債權憑證,原告也不予確認,法院對上述債務不予處理。
4、二審判決
上述一審判決下發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內容,在上訴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原被告雙方在上訴中,均堅持一審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一致要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二審法院就上訴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了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查明事實清楚,予以確認。關于撫養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和債務問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內容。
5、總結分析
本案可以說是一起典型的離婚糾紛案件,原告的訴訟中除了要求判決離婚外,還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問題,被告在答辯中又提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從原被告雙方對一審均提起上訴和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的情況看,原被告雙方應該對法院的處理結果都有不滿意的地方。但是從法院判決看,判決離婚是基于原被告雙方的合意,關于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是按照法院規定,將房產和車輛分配給權利登記人,由權利登記人作價補償給另一方。這樣的處理方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告關于超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也是按照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并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情況判決給女方也是比較合理的。被告關于共同債務的主張,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否則無法證實共同債務的合法存在,法院判決不予處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綜上,法院就上述離婚案件的判決處理結果,雖然均沒有得到原被告雙方的全部認可,但是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應當能夠體現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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