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一般除了要求判決離婚外,大部分都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承擔。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就夫妻共有財產進行了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了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內,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具體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一般的離婚糾紛案件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與基金、共同債權、公司股份及商業性保險等。
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上述規定僅僅為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問題提供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涉及到具體財產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有關共同財產的處理,不以離婚為前提,夫妻雙方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就是不離婚的情況下,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婚前財產或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處理。根據該條規定,有兩個問題需要考慮:1、夫妻雙方為了逃避承擔共同的債務,通過書面約定的方式,將財產處理給另一方,有可能損害以一方的名義舉債的債權人利益。2、一方的婚前財產雖然沒有約定歸共同所有,但事實上全部用于購置家庭共同財產后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如一方名下的房產在結婚后將房產權利人變更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將婚前房產的房租收益用來購置婚后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將婚前的房產變賣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婚后購置共同房產并將產權人登記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上述情況下雖然夫妻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將婚前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上述一方將個人婚前財產變賣所得價款或收益直接用于購置房產并登記為夫妻雙方共同權利人,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已經履行完畢的贈與法律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糾紛案件中關于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占據主要成分,因為關系到夫妻雙方切身的利益。在夫妻財產的分割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特殊的情況,比如房屋的按揭、公司股份的評估與變現、股票買賣的時點價值、封閉式基金的贖回、商業保險的價值核算等等,都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采取既經濟又合理的方法予以分割處理??傮w上來說,離婚糾紛案件中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最簡單又最合法辦法便是雙方協商處理,這樣既不傷感情又不傷和氣。
上一篇:婚姻家事案件法律指引
下一篇: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