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經濟社會中交易最為基本的法律表現形式,合同的可行性關乎到合同是否能夠切實被履行的問題??尚行詫彶槭且罁?span>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締約目的對合同所處環境、主客觀條件、交易習慣等結合一起進行考慮,對合同標的、設定履行方式、質量要求等內容,進行可操作性審查,確保合同履行能實際履行的行為。
1、對合同標的進行審查。
合同的標的是最能體現締約目的、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在擬寫制定合同過程中針對標的約定,要做到“準確、簡練、清晰”的標準,切忌含混不清。特別是關乎到貨物規格、貨物名稱、計量單位等貨物買賣合同,如對合同標的為貨物買賣的,一定要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切忌寫成“購買蘋果一車”之類的含糊描述。
在進行合同可行性審查中,審查合同標的是否具備上述標準,可大大避免糾紛發生時出現“合同約定不明”的情形。
2、審查合同的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標的等內容的設定都是為了合同目的的完成。不同類別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買賣合同的貨物轉移;技術開發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轉移;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進度流程;安裝合同的安裝流程及設備交付等,但綜合起來各類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標的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質量保證等等,這些內容的設定一定要結合締約目的的具體客觀實際來進行,以保證合同能夠在現實中順利的履行完畢。
3、審查合同的相關內容。
相對于合同主體、合同標的等重要合同內容來說,有些合同內容容易被人們所忽視,如不可抗力、保密約定、技術開發、管轄約定等合同約定內容,其實從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來說,這些也是極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設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發生的機率很高,因不可抗力時間產生的所需承擔的損失需要嚴格界定,如果對不可抗力沒有相關約定,將產生重大矛盾阻礙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因此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預計的事項進行約定亦或詳細的規定也就成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樣的道理,像質量保證、保密義務等這樣或類似形式的合同內容即使與合同標的不直接發生聯系,但是卻有利于合同整體的完善及風險的防范。在進行合同約定時,就合同客觀事實對其進行相關約定,能夠使合同整體更趨完善。
上述三點就是合同審核中可行性審查需要關注的核心方面。不具備上述要求的合同,需要進行修改,合同只有具備可行性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順利履行,以達到合同雙方的締約目的。
?廣東創暉律師事務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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