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簡稱(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施工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表人。因此項目經理在項目管理中處于中心地位,是項目管理成敗的關鍵。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上海一家施工企業在江蘇某地承包一項工程,其派駐的項目經理在未經公司認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某項專業工程分包,并且經過了業主的認可,結果造成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得不返工重造,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項目經理的權限,明確其不得代表公司分包工程,不但其無權簽訂分包合同,業主也不可能明知項目經理沒有權力簽署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同意工程分包。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條有關項目經理的約定中,其中約定了項目經理的一些程序性的權利,對于項目經理的權限范圍、職責問題往往沒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施工項目操作中,項目經理的權限包括用人決策權、財務決策權、物資采購管理權、進度計劃控制權、現場管理協調權等。對于項目經理的職責權限業主與總包之間的施工合同并不明確,理解往往不一致,所以要根據具體項目的情況、項目經理的個人素質、施工企業對項目的管理模式對項目經理的權利進行明確與限制,并將這些內容盡量寫進施工合同。另外,需經項目經理與監理人員共同簽字處理的事項,比如說項目工程設計的變更、材料設備的進場等應嚴格執行共同簽字制度,否則,建筑商一旦就這些問題與業主或供貨商發生糾紛,事實情況可能說不清楚,責任無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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