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借款憑證》約定:原告借款30萬元給被告用于手機批發,借款期限為9天?!督杩顟{證》簽訂后,原告共分4次轉至被告賬號,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本金30萬元及利息1.8萬元。
2、被告答辯
廣東創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參加上述案件的庭審。在庭審過程中,我所專業律師代理被告作出如下答辯意見:第一,原被告之間不認識。被告一直與案外第三人之間做手機生意,原告是通過案外人與被告發生的經濟往來關系。第二,借款憑證的形成是簽訂當天,案外第三人交給被告簽名的,條件就是要求被告簽名后支付18萬元給被告去進貨。第三,借款憑證下方備注有之前寫的12萬元借款借據作廢。第四,《借款憑證》簽訂后原告實際上只向被告支付人民幣18萬元。因此,本案被告實際只欠原告18萬元。
3、爭議焦點
??本案原被告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當依法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應當支付原告30萬元還是18萬元。原告方認為被告簽名確認的《借款憑證》是被告對簽名前后借款的總確認,簽名之前被告借款12萬元,簽名之后被告借款18萬元。被告方認為,根據借款憑證的備注內容,被告簽訂《借款憑證》后實際只收到原告18萬元,簽訂之前的12萬元借款被告雖然出具過借條但在《借款憑證》簽訂時明確注明該欠條作廢,也就是該12萬元事實上原告沒有實際支付給被告,被告應當就此提供相關的銀行憑證予以證實。
4、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借款憑證》上備注的“借據作廢”字樣,“作廢”意為無效,若被告將借款償還完畢則表述為“結清”或“了結”更符合常理。原告就借款期間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據此法院認為實際向被告借款18萬元。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依法向原告償還本金18萬元及利息。
5、總結分析
本案看似一起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但從案件事實可以看出有其特殊性,也就是把簽名幾份借款借據總結合并為一份借款借據。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的原告不要只保留一個總的《借款憑證》,而把之前的相關借款憑證予以銷毀,因為如果依據這張總的《借款憑證》到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要求被告還款,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時候,原告作為出借方具有就該張總《借款憑證》的形成進行陳述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責任。否則,被告只承認《借款憑證》簽訂后的借款金額,原告在《借款憑證》之前的借款鑒于沒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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