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勞動者權益日漸保障,現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的補貼主要包括加班補貼、生育補貼、高溫補貼等。高溫補貼作為勞動者的一份權益,在法律法規上有具體的規定。
一、哪些人群是補貼的對象?
高溫補貼不是每一個勞動者都能享有的,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二、高溫補貼為“津貼、補貼”計入工資標準,但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范圍。高溫補貼是階段性的補貼,各省有不同的發放標準,如廣東省發放月份為每年6-10月,每月150元,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三、防暑物資不能代替高溫補貼
《防暑降溫管理辦理》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币虼?,高溫補貼應是用人單位用現金方式發放的,不能夠以物資予以抵扣。
????高溫補貼是勞動者的一項福利,是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一種政策,高溫補貼計入工資總額之中,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時,建議勞動者注意在工資欄目列明高溫補貼,用人單位拖欠高溫補貼時,勞動者可按拖欠工資提起勞動仲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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